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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新闻网7月22日讯(记者 刘俊斌 游姣 实习记者 陈哲)记者获悉,从即日起,中央驻晋、省属用人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等单位将按工程合同造价,预存一定的工资保证金,保证支付职工工资。工程竣工、项目完成或连续两年不拖欠职工工资,有关单位可以申请将工资保证金和活期利息一次性“取回”。这是记者今日上午,从山西省省直管单位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布置会议上获悉的。
今天上午,山西省省直管单位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布置会议在省城三桥大厦举行。会议指出,从即日起,中央驻晋、省属用人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等单位将按工程合同造价,预存一定的工资保证金,保证支付职工工资。工程竣工、项目完成或连续两年不拖欠职工工资,有关单位可以申请将工资保证金和活期利息一次性“取回”。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表示,对未按期预存、补存工资保证金的用人单位,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整顿,并会同建设、工商部门将其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曝光。
会议就去年发布实施的《山西省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执行状况作了陈述总结,并对《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管单位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晋劳监总发[2008]第10号)文件做了详细的介绍。会议还就我省上半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呈现出的六大亮点做作了介绍,对劳动保障各项工作取得的明显成效,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的进程予以肯定,但也应该清楚认识到目前仍存在的如拖欠工资等诸多问题。
《山西省省直管单位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试行)是根据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西建设厅、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7]150号)并结合实际制定的细则,对预存工资保证金的对象、预存工资保证金的额度计算、预存、启用和返还工资保证金的程序等细则作了明确的规定。该细则的实施使得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